目前百慕大(Bermuda) 、開曼群島(Cayman Islands) 和英屬維爾京群島BVI-British Virgin Islands) 是世界上企業注冊數量最多的三大離岸公司注冊地。那么,在百慕大和開曼群島注冊離岸公司有什么區別呢?
1、公司設立之批準
(1) 百慕大:所有海外公司發行或轉讓股份都必須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準,受益人必須向金融局公開身份,與申請書一起提交所有資料(公司大綱中包含的信息除外) 不對外公開。某些商務活動可能要求許可或者特別批準。
(2) 開曼群島注冊:組建公司無須政府批準,但某些商務活動可能要求許可或者注冊登記。
2.公司設立之程序
(1) 百慕大→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組建海外公司申請以及相關資料以獲取批準。公司大綱應當提交給公司注冊處(Registrar) 注冊。公司注冊處負責簽發公司成立證明。公司設立手續一般可在一兩天完成。
(2) 開曼群島注冊→需向公司注冊處提交兩份經簽署的公司大綱。擬擔任該海外公司的一位董事還必須向公司注冊處提交一份聲明,確認該海外公司的商務活動基本在開曼群島以外進行。公司設立手續一般可在24小時內完成。
3.公司組織文件
(1) 百慕大→海外公司的組織文件包括公司大綱和公司章程(Bylaws) 。公司大綱規定海外公司的經營范圍條款和權力。公司一般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二條所含的標準經營范圍。除非明確規定,否則也將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一條所含的標準權力。公司大綱需提交公司注冊處以備公眾查閱。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與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,無須提交公司注冊處,公眾不能查閱。
(2) 開曼群島注冊→公司的組織文件包括公司大綱和公司章程。大綱必須列明公司的名稱和注冊地址,也可包括公司的經營范圍。除非大綱有明確限制,海外公司能行使自然人所能行使的一切權力。如果沒有向公司注冊處登記公司章程,則使用開曼群島公司法表格A中規定。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與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力和義務。公司章程一般不供公眾查閱。
4.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和代表
(1) 百慕大→海外公司的董事不得少于兩人。公司可以任命(a) 兩名董事,或者(b) 一名秘書和一名董事,或(c) 一名秘書和一名常駐代表,他們必須是常駐于百慕大的個人。上市公司只需要委派一名常駐代表。不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。海外公司必須任命一名總裁和一名副總裁,或者任命一名董事長和一名副董事長。
(2) 開曼群島注冊→海外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董事。董事可以不是開曼群島居民。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。海外公司必須按章程規定配備相應的高級管理人員。
5.股本金
(1) 百慕大→公司至少應有12,000美元的發行股本金。不允許無記名股票和無面值股票。股票可以全價發行、差價發行或者零價發行。
(2) 開曼群島注冊→沒有最低限度額定股本金或發行股本金。公司應支付的政府年費根據其額定股本金(最高50,000美元) 支付。允許無記名股票、無面值股票;可以全價發行、差價發行或者零價發行。
6、年度費用和所得
(1) 百慕大→海外公司應在成立時和之后的每年1月份支付費用(如果成立日在8月31日之后則該年費用減半) 收費標準依據額定股本金數量和股票發行溢價多少計算,最少為1,780美元,最多為27,825美元。公司必須上報年度所得申報表,列出公司主要業務(按有關分類規定) ,詳述截至8月31日的前一年的公司可估資本。
(2)開曼群島注冊→要求海外公司在成立時及其后的每年一月份交納一筆費用。交費標準根據公司類型和股本金多少計算而定。每年一月份,海外公司必須填報所得申報表。此外,海外公司還要確認其公司大綱沒有改動、公司業務主要在開曼群島境外進行、在開曼群島境內至少舉行一次董事會。
7、稅收政策
(1) 百慕大→百慕大居民外,不對海外公司或其股東征稅。海外公司可以向財政部申請,而且很可能會從百慕大財政部得到承諾,該承諾可以明確,即使百慕大立法今后規定要根據利潤所得、或根據資產、收益或增值計算征稅,或以房地產或繼承遺產性質征稅,則2006年3月份以前,該等稅收不適用于海外公司及其經營活動,也不適用于該公司的股票、信用債務以及其他債務。該等稅收只適用于原居民住于百慕大、手中握有該公司的股票、信用債務或其他債務的居民,或把土地租賃或出讓給公司的居民。
(2) 開曼群島注冊→開曼群島不對海外公司及其股東征稅。海外公司有權從開曼群島政府處得到保證,開曼群島對利潤、所得、收益、增值征稅的立法、以及對房地產和遺產征稅的立法將不適用于海外公司,也不適用于其股份,也不能以預提方式征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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